香港境外投资备案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2021-02-25  
"办理材料:

1、新设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最新财报
2、并购境外公司
情形一: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最新财报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情形二: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方企业
(1)境外投资备案表(划转)
(2)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最新财报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6)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股东会决议
(8)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增资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最新财报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变更境外公司信息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4)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附中文版翻译件)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6、新设境外代表处(机构)、分公司
(1)境外机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

" "核准或备案的监管,监管要求:
  
   1.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3.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4.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前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5.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6.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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